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昌县人民医院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许昌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院设备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红军,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许昌县人民医院因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的(2008)源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人许昌县人民医院认为:1、漯河万安医院没有拉设备,也没支付其补偿款,且原审法院没有根据认定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纯属无中生有。2、原审法院通知其在指定日期、时间进行现场勘验及评估,而法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到场,其完全有理由怀疑原审法院故意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目的就是为了对其罚款。3、原审法院为什么对其罚款x万元,为什么不是x万元,没有情节适用顶格罚款。4、该案纠纷目前医院广大医护人员并不知情,而由三个自然人出资购买,内外勾结;原审法院依据没有资质的该设备的销售单位的检测报告,认定该设备己毁损,裁定其赔偿,法院没有组织听证,强制其购买该设备。

经审查,原审执行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5月28日,2010年6月7日、6月18日先后去许昌县X组织双方对该机器设备进行勘验及评估,由于许昌县人民医院不予配合,造成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都要诚实守信,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审执行法院自2008年5月13日至2010年6月18日先后多次到许昌县X组织双方对该机器设备进行勘验及评估,许昌县人民医院理应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将机器设备完好无瑕疵的返还给漯河万安医院,而许昌县人民医院不是积极地提供条件妥善处理,而是采取消极的工作态度,致使法院对该机器设备不能正常执行,造成对其罚款许昌县人民医院应当负主要责任。许昌县人民医院在复议期间,能认识到自己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中不到位,不能妥善处理纠纷;且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二、对许昌县人民医院罚款人民币x元。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