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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宋某与葛洲坝集团公司拖欠运输款纠纷案

时间:2006-0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经终字第2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忠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3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3日,平安城中信用社信贷员,住(略)。(尚某系赵某之姐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1日,青海省乐都县电力局职工,住(略)。

上诉人葛洲坝集团公司、尚某、宋某因拖欠运输款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洲坝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忠俊、上诉人尚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上诉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主文中责任承担主体葛洲坝集团公司公伯峡水电站项目部施工二处与判决书罗列的当事人被告葛洲坝集团公司主体不相符,属程序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清

审判员丁亮

审判员仙艳荣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鄂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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