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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拉措什姐与鲁更登多杰离婚案

时间:2005-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终字第109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更登多杰,男,土族,生于1978年3月23日,互助土族自治县X乡X村二社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拉措什姐,女,土族,生于1984年1月10日,互助土族自治县X乡X村人,农民。

上诉人鲁更登多杰因离婚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互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更登多杰又以自愿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5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更登多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更登多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1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鲁更登多杰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山

审判员贾新

代理审判员王新育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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