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凤云,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子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凤云,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6月9日,被告委托杜新有叫上原告到郑州古荥镇一部队院内让原告为其砍伐树木。砍树过程中,原告不幸从树上摔下。造成右股骨干骨折,腰2、3、4椎体爆裂性骨折,双下肢不完全性截瘫,左肘部皮肤裂伤,脑震荡。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未按协议完全履行。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应承担雇主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x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与另外四人一共六人,共同买下八棵树,共同参加伐树,六人都是雇主,同时六人又都是雇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六人属合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雇主责任。原告因自身过失而摔伤,医院救治中六人挣得的利润全部用作原告受伤一事的费用。此后,被告与另外四人又向原告支付了数额不等的资金,对原告尽到了相应的帮扶义务。原告2008年6月9日受伤,2010年1月18日诉至法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9日早上,被告张某某找到杜新有,杜新有又约到原告王某某,与王某国、李海潮、王某国等六人共同到郑州市惠济区X镇伐树。当天,除以上六人外还有四人作为雇员也参加了伐树。伐树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到其中一棵树上锯树头。锯树头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从树上摔下致伤。随即由120救护车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腰2、3、4椎体爆裂性骨折,双下肢不完全性截瘫,左肘部皮肤裂伤,脑震荡。同年7月18日出院,住院治疗39天。2009年5月16日,原告王某某与王某国、王某国、李海潮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国、王某国、李海潮每人在三日内缴给原告王某某3000元(不含每人已付的500元)。2009年5月21日,经荥阳市X镇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王某某与杜新有及被告张某某达成协议,由杜新有及被告张某某于同年6月10日内各缴给原告王某某5000元(包括以前缴过的款数)。之后,原、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原告医疗费x.4元,误工费8679.2元,护理费237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营养费620元,残疾赔偿金x.6元,交通费3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其子王某楠5421.5元、其女王某1355.4元,精神慰抚金x元,合计x.9元。原告主张赔偿各种损失x元,被告张某某已付原告王某某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等六人一起共同伐树,伐树过程中,六人除各自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外,相互之间也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原告从树上摔下致残,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对其伤残造成的损失x元应承担20%的份额。被告等五人也没有尽到相互之间注意安全的义务,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失,其五人应承担原告损失x元的80%的份额,其中被告应承担原告x元损失的16%份额,即x.96元。原告主张被告为其雇主,要求被告承担雇主责任,因原告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原告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原告受伤害为2008年6月9日,原告曾于2009年5月16日、21日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具有中断情形,被告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应赔偿原告王某某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六元九角六分,扣除已付三千元,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六元九角六分。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元,原告王某某负担1772元,被告张某某负担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双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