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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离婚案

时间:2005-05-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终字第106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又名杨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0日,乐都县X镇X村民,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5日,青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案由:离婚

2001年4月10日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经自由恋爱,依法登记结婚,同年7月5日,上诉人杨某因犯抢劫、强奸被拘留,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2年2月16日李某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生,并于2004年6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诉,2005年3月21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男孩杨某生,由上诉人杨某抚养,杨某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抚养,抚养费自理(已于5月28日履行)。

三、被上诉人李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上诉人杨某及其家人有协助的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5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山

审判员贾新

代理审判员冯明明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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