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裴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裴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份,被告人裴某某和被害人王一×等人口头约定,在收购被害人的黄某出售后即付款,先后骗取被害人王一×黄某x斤、程××黄某6820斤、杜××黄某8000余斤,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人裴某某将黄某出售后逃匿。案发后,裴某某退出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二×、孙××证实,有被害人王一×、程××、杜××陈述,有邓州市××油脂有限公司证明、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又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晓刚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