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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徐某甲与徐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女,生于1975年。

委托代理人徐某雷,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女,生于2004年。

法定代理人付某某,系徐某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女,生于1967年。

上诉人付某某、徐某甲与被上诉人徐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付某某、徐某甲于2010年3月17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付某某、徐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雷、上诉人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付某某,被上诉人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0)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280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审判员李锡敏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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