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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邓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决书

时间:2008-01-28  当事人:   法官:李莉   文号:(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8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略)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曾某,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8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陈某、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07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的母亲和已离婚的父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即携带一把单刃刀同被告人邓某某以及母亲张某甲找到父亲李某平发生争吵,李某并与李某平分别持刀对刺,对刺中李某平腹部受伤,被告人邓某某在追赶中持一铁铲打击了李某平的肩部一下。李某平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被告人李某、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均提出请求从宽处理的意见。李某的辩护人以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系初犯及有投案自首表现等为由,提出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的母亲张某甲和前夫李某平(即李某的父亲,本案被害死者,时年49岁)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张某甲将此事告诉了李某和李某的妻子被告人邓某某。李某即在其副食店拿了一把长约35cm的单刃西瓜刀,与邓某某、张某甲一起回到本市南岸区黄桷垭龙井村X组家中找到李某平。双方发生争吵后,在屋外公路上持刀打斗,李某用刀刺中李某平的腹部。李某平受伤后跑离现场,被告人李某、邓某某即追赶。追赶过程中,邓某某持铁铲打击了李某平肩部一下。李某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李某平系被单刃刺器刺穿右腹部及肝右叶致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案件登记、立案决定及捉获经过证实,2007年8月1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在南岸区黄桷垭龙井村X组有人被刺,伤势较重。民警前往调查,系李某平与前妻张某甲发生矛盾,儿子李某、媳妇邓某某即去与李某平发生打斗,李某持刀刺伤李某平,李某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邓某某当晚主动到黄桷垭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于次日即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略)李某平家附近三岔路口处,该处路宽为4米,路X路,路中有少量的散在滴落血迹。

3、法医学鉴定结论证实,李某平系被单刃刺器刺穿右腹部及肝右叶致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4、指认笔录和提取笔录证实,李某带路指认作案工具系从其副食店橱柜内所取,指认龙井村X组李某平家门外公路中间为刺伤李某平处;邓某某指认当晚从李某手中夺下刀子后将刀丢弃地为李某平家围墙处瓦罐里,指认李某平家门外土公路为其持铁铲击打李某平肩部处。公安机关依法从瓦罐里提取李某作案刀具一把,从邓某某家中提取邓某击李某平所用的铁铲一把,从徐某某处提取其在公路上捡到的李某平打斗中所用的双叶刀一把。

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与已离婚的原丈夫李某平分住楼上楼下。2007年8月1日晚上,因生活琐事二人发生争吵,李某要把通往二楼的通道封了,并追打张。后张即去对儿子李某讲了,要儿子去看一下怎么处理。返回住处后,父子二人吵得很凶,李某拿了一把两头尖的水果刀在手上,儿子不知从什么地方拿了一把西瓜刀,父亲往前面冲窜,儿子也往父亲面前窜,儿子就把父亲的肚子夺了一刀,父亲还在继续往儿子面前冲,这是媳妇邓某某手上拿了一把铁铲把父亲头上打了一下。父亲返回后流了很多血倒在地上,媳妇与邻居就将父亲送去了医院。

6、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唐某李某平是邻居。事发时看见张某甲、邓某某在李某平门外骂李某平,李某在一旁站起的,李某平没有理她们,将铁门锁了。后来李某平可能生气了,就从家里出来,双方发生争吵。后来又看见李某平手里拿着一把小水果刀,李某跟在后面,手里拿着一把西瓜刀,两个人都用刀对着对方晃动。李某平刀短了,就退到公路上,张某甲就把李某平的左手扭到,李某则拿西瓜刀往李某平肚子上刺了一刀,又把刀拔出来,刀上有血。当时邓某某面对李某平,应该看得到。李某平被刺后转身就跑,邓某某拿着一把洋铲追过去,打了李某平肩部一下。李某、邓某某还在追,张某甲叫他们回来,于是他们二人就回来了。周某的人就将李某平送到医院去了。

7、证人赖某某证言证实,案发时看见李某与李某平用刀在相互捅,张某甲走过去拉着李某平的左手。并证实在李某平受伤后,赖某其去医院,李某平还说不要紧,同时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李某掷过去,李某就跑了。

8、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张与李某平系对住的邻居。张某甲与李某平吵架后,张就说去叫他儿子李某来。到晚上7点多钟,张某甲、李某、邓某某就在家里和李某平吵。李某拿了一块石头被邻居拖下扔了。李某平就从屋里冲出想打李某,被邻居拉住,李某平就站在屋外土公路边拿了一把刀出来,接着看见李某也拿了一把长约30公分的尖刀,二人面对面对刺,李某刺中了李某平右胸部。后来看见李某平流血了,张就与其他人一起将李某平送到医院,李某平因抢救无效死亡。

9、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与李某平和李某打斗的路边捡到一把双叶刀,刀身上有血。

10、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8月1日晚7点过,在其家门口支路X路口,见李某平捂着伤口,并用砖头砸他儿子李某的腿。

11、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其听到婆母张某甲哭诉长期被公公李某平打,现公公又要堵门之事后,即与丈夫李某随婆母去找公公评理。去后发生了争执,公公手里拿着一把刀吼叫着要除脱李某,周某的人喊不要乱来,公公根本不听就冲过来,李某不知道啥时拿着家中切西瓜的刀也冲上,父子二人相互乱砍起来。其怕丈夫吃亏,就到屋里拿了一把铁铲出来打了公公的肩头,公公就跑。当其见公公流血时就没追了,又见丈夫刀尖上有血,其夺下刀放在一个瓦罐里,将铁铲也放回屋里后就叫人打120,后自己也到了医院,见公公未抢救过来,其就到派出所去了。

12、被告人李某供述,去找父亲李某平评理时怕父亲打母亲,其就拿了一把长约20公分、宽约5公分的不锈钢尖刀藏在后腰上。在与父亲谈话时,父亲很生气,右手拿了一把刀,左手握成拳欲打,其就往屋外跑,父亲持刀追,其即拔出刀,二人对峙,趁父亲不注意向父亲胸腹部刺了一下,父亲就跑,其就追,此时邓某某拿了一把铁铲也追打父亲。当看见父亲胸口在流血时,二人就停止追父亲回家了。后来听说父亲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其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上列证据由控方举示,并经庭审质证。所举示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邓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邓某某因家庭琐事与父亲李某平发生争吵、打斗。打斗中,李某持刀致伤李某平,邓某某持铁铲打击李某平肩部,致李某平右腹部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直接致死李某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邓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系初犯及有投案自首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在得知其母与其父李某平发生争吵后,携刀前去找父亲李某平,其主观上伤害故意明显;事发时双方持刀打斗,均有过错属实,但不能就此认定被害人单方面的过错。故对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持刀致人死亡,后果严重,不宜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

二、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耿立德

人民陪审员王德珍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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