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成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刘某某。

申请复议人:孟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刘某某、孟某某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诚成公司系刘某某、孟某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刘某某与孟某某作为诚成公司的股东,存在与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抽逃诚成公司资产的事实,该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异议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申请复议人刘某某、孟某某称:涧西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效力,真实性没有进行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不存在抽逃资金这一事实,而又依据(2008)涧民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法指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2008)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系刘某某、孟某某共同出资360万元于2001年3月设立的公司,后该公司将其资产全部无偿转移给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现已无力偿还债务。

本院认为:洛阳诚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系刘某某、孟某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该公司将其全部资产无偿转移给洛阳垒源工贸有限公司,致使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刘某某、孟某某作为诚成公司股东,无偿转移该公司资产的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某、孟某某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成明

审判员郭建平

审判员高征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凤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