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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骆某某脱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脱逃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广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骆某某因犯盗窃罪在信阳市第一看守所留所服刑,2009年1月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骆某某在离刑满还有26天之际,利用外出劳动之机,乘看守所管教民警不备脱逃。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骆某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向信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狱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信阳市第一看守所报案材料,证人刘××、袁××、李××、晏××、邱××、程××、程××、李××等人证言、被告人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以前犯罪处罚的相关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逃脱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骆某某在原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依法应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骆某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尚能认罪。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罪余刑26天,罚金4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斌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沈阳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秦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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