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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平安县柳湾砂石厂、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法民终字第39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东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县柳湾砂石厂。

代表人马某,该砂石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高希程,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玄先泰,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平安县X镇X村民,住(略)。

上诉人平安柳湾砂石厂,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与被上诉人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安县人民法院(2004)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04年6月6日下午2时许,原告之子朱某刚(1988年5月10日)与同村的朱某等人到被告平安柳湾砂石厂被采挖砂石后的X号渔池游泳,由于其不识水性,体力不支,导致溺水死亡。被告砂石厂采取了一定的抢救措施,但终因溺水时间较长而抢救无效。事故发生后,原告从外地赶回支付交通费108元,办理丧事3天。又查明,朱某刚溺水X号渔池为被告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于1995年10月经批准后在平安县X镇柳湾拱坝西、湟水河南岸修建的水产新品种实验场用地,产权归其所有。后因被告砂石厂未经被告监测站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渔池内采沙,给监测站造成了损失。为此,双方于2004年3月23日达成协议,即由砂石厂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毁坏的渔池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同时监测站允许砂石厂继续自费采挖完示范场渔池内的剩余砂石,并经青海省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协议中没有涉及渔池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被告监测站对示范渔池的管护以及被告砂石厂在采砂过程中,在渔池周围均未设置过警示标志和有效防护措施,2004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原审认为,事发地为被告监测站经营管理的柳湾示范场渔池,原告之子朱某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却到并非游泳、洗澡的渔池游泳致死亡,自己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负一定责任,而且朱某刚属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应尽监护责任,但由于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原告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赔偿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50%。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的赡养费,因朱某刚属未成年人,请求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由平安县柳湾砂石厂赔偿原告方交通费27元、误工费33.75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及死亡补偿金8740元,丧葬费1919.5元,合计(略).25元。被告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合计(略).25元。

平安县柳湾砂石厂不服,上诉称:依法撤销原判并依照过错责任大小对本案作出公正处理。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不服,上诉称:原判责任分担不公平,认定事实不清,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事发地为上诉人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经营管理的柳湾示范场渔池,所有权属该站。在渔场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并将渔池让他人采沙,由此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承担赔偿总额的50%。上诉人平安柳湾砂石厂在该示范场渔池采沙属内部承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可另行追偿。故上诉人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之一,本案中死亡赔偿金数额已足于弥补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失,且被上诉人也有过错责任,故不再另行赔偿,根据本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平安县人民法院(2004)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平安县人民法院(2004)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赔偿被上诉人交通费54元、误工费67.50元、丧葬费3839.00元、死亡补偿金(略)元,合计(略).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4647元由被上诉人朱某承担3384.8元;上诉人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承担1262.5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按二审承担的数额比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正福

审判员马某华

代理审判员徐玲玲

二OO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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