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盗窃一案判决书

时间:2008-04-28  当事人:   法官:赖宁   文号:(2008)綦法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莽娃,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200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綦江县公安局依法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代兵,(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綦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被告人陈某有刑讯逼供的嫌疑,要求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2008年1月4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并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綦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2月22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綦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需补充侦查,于2008年3月12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2008年3月28日本院对本案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休庭评议后,认为该案的涉案金额及定罪、量刑的事实还需通过庭审进一步查证,于2008年4月15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传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代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9日11时许,陈某伙同绰号为“小便”的人(另处)共谋扒窃后,于桥河窜上綦江至高庙的中巴车上。在陈某的协同下,“小便”扒窃全敬强现金7000元。陈某将分得的1800元赃款挥霍。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的涉案金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陈某的原则,以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交待的4800元的数额进行认定。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辩称:在桥河上车后,买票准备到篆塘一修摩托车的朋友家耍。当车行至篆塘时,看见朋友家的门是关起的,就想到六公里的一个朋友家耍,看见“小便”用2元钱补的票。就坐车到六公里下车,喊朋友喊摩托车来接的我。我就与朋友一同坐车到了他家去耍,耍到下午五、六点钟坐摩托车回的綦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因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致。要求宣判无罪。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辩称:本案的定案证据中的辨认笔录以及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在证据的收集上存在瑕疵,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人陈某是否扒窃和参与扒窃无证据认定,要求宣判被告人陈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一名绰号叫“小便”的男子在綦江县X镇桥河上了一辆綦江至高庙的中巴车,买票到篆塘。车到三江雷神店,全敬强上了这辆中巴车,并坐在最后一排(“小便”的旁边)睡觉。车到篆塘后,被告人陈某与“小便”均未下车,后“小便”补了二张到郭扶的车票。途中二人在车上先后二次互换了坐位。其间,被告人陈某用刀片将失主全敬强的西服上衣口袋划开,伸手摸到一个笔记本和一个手机,认为没有“搞头”,就没有要。后又由“小便”挨着失主全敬强坐。被告人陈某与“小便”先后在六公里、彭家岩这两个地方下了车。车到达郭扶停车时,乘客全敬强发现裤包和上衣内包被划破,裤包内现金7800多元丢失,立即用电话向綦江县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报警。2007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中,被告人陈某供述伙同“小便”扒窃全敬强现金4800元,并分得1800元赃款挥霍。侦查中,被告人陈某将所分得赃款1800元予以退赃,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陈某的供述。

证据摘要:2007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大概13时左右

我与“小便”在桥河上场口碰了面,商量好上车去搞点钱,于是就在桥河车站上了一辆从綦江开往郭扶的公交车。上车后由于当时车上的人很多,我就在车巷道右边倒数第二排靠巷道的位置,“小便”坐最后一排巷道正中间那个位置。当车行至雷神店时,上来一个中年男子,上车后就坐在“小便”的左手边。看到他后,觉得这个人可能有钱,当车行至篆塘收费站前面时,我就叫“小便”让我,我们交换了位置。我就坐在“小便”的位置上,用右手拿刀片将那个中年男子从西服的里纱处将西服上衣口袋划开,那个中年人没有发觉,于是就伸手去一摸,里面好像有个笔记本,还有一个手机,手机摸上去很旧,我想可能没有多大搞头,于是就没要。然后,就要求“小便”与我调位置,“小便”就和我换了位置,“小便”就又挨着那个中年人坐下了。坐下后,又从我划开的地方用手摸了进去,但不知道他当时是否已经摸到了。我回到刚上车时坐的位置上,旁边坐了一个女的,具体长什么样没看清。去摸了一下,但没成功。这时,“小便”又叫我调换位置。于是我又和“小便”调了位置,车到了篆塘场口时,就准备下车。这时,“小便”就给我做了一个手势,叫别下,然后“小便”给我补了到郭扶的票,我们就坐车往郭扶方向走,当车行至六公里时,我就下了车,但“小便”没有下。当时也不知道“小便”为什么没有下车,下车后,我就在六公里那里等“小便”,等了几分钟,看到“小便”坐了个摩托车下来了。对我说:“在彭家岩下的车,我摸成功了”,我们就在公路壁的林子里数摸来的钱,还没数得完时,看到有一辆摩托车经过,于是我们就租了这个摩托车坐到雷神店。然后从雷神店坐公共汽车回綦江,在回綦江车上的最后排,当时只有我和“小便”两个人,就问“小便”一共摸了多少,“小便”就把钱摸出一数,一共是4800元左右。于是“小便”就当场抽了15张100元和30张10元,一共是1800元钱给我。到了二级车站,我们就分手了。分得的钱,我花1300元在重庆大坪二手机市场买了一部诺基亚N73手机,还有500元吃饭打零用就用了。后来我手头有点紧,就把手机卖给綦江开发区一个叫毛德岗的,卖了600元,卖手机的钱也用光了。

2、全敬强的证言。

证据摘要:2007年10月19日,我在三江卖了猪肉大约是上午11点半时,在雷神殿坐了“蔡三”的中巴车,当时车上人很多,没有空位子,我看见熟人王开佑坐在最后排,于是就挤在王开佑旁边坐下。最后排从左至右坐的就是王开佑、我、一个不认识的老大爷、二个听口音像是贵州的女孩子。上车后我就睡着了,直到快到郭扶车站时才醒,发现裤子右大腿处有个口子,拿出放钱的口袋,发现口袋也被划了,经清点,被扒窃的钱在七千八百至七千九百元之间。事后,先向郭扶所报案。同时证实2007年10月19日早上出门时,身上有四张一百元的和几张10元的,共不到五百元,在篆塘李长生处收了4450元,在三江开发区陶狗儿处收了1960元,以上这些钱叠在一起,共是7800至7900元之间,有77张红色一百元票面的和近二百元十元票面的零钱,最后在三江四钢杨江平、李美处收了2600多元放在那七千多元的上面,身上一共有万把元钱。上部分有2600元,下部分有7800元,7800元里面20—30张面额为10元的人民币,其它全是100元的。被扒窃的是放在下面部份的7800元。同时证实到当天身上穿的是一件蓝色西服,西服内衣包包里有一个手机和一个笔记本,还有十几块零钱。开始没有注意,后来发现西服右下方内衬被刀片划了一条2—3寸的口子,但西服内衣里的手机和笔记本没有被偷。

3、李全证言。

证据摘要:2007年10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从綦江乘车回郭扶,车到桥河车站时,上来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较胖。上车后,那个较胖的年轻人就挨着我坐下,一直坐到雷神店那个较胖的年轻人就走车尾部去了,大概是要到篆塘的时候,这个较胖的年轻人就把挨着全敬强坐的一个老头叫起来,他就挨着全敬强坐下了。车到篆塘后,两人没下车,还补了到郭扶的车票。车到6公里后,较胖的年轻人就下车了。车开到彭家岩的时候,另外一个较瘦的也下了车,车开到黄泥沟时,全敬强发现裤包被划开一条口,里面的钱被偷了。然后我们就叫全敬强报了案。我坐的车门后第二排,靠窗子的位置。

4、余国彬证言。

证据摘要:大约2007年10月下旬,具体哪天记不起了。大约是上午11点多钟,收二手手机的毛德刚打电话给我,说他那里有个诺基亚N73手机,叫我帮他卖一下,我到了毛德刚的门市里,当时陈某也在他们门市里,毛德刚就拿了一个N73手机给我,我看了一下说,这个手机是个假货,不是正宗的N73,毛德刚就说,你拿去卖能赚多少就赚多少,我把手机卖了650元钱,给了毛德刚600元钱,自己赚了50元。手机是毛德刚托我卖的,具体是谁的要他才清楚。

5、毛德刚证言。

证据摘要:大概是十几天前的上午,陈某到我店里来,说他在重庆买了个诺基亚N73手机,买成1300元,最近手头有点紧,卖给我。我接过手机一看,是个黑色(银边)的诺基亚N73手机,但里面的功能不齐全,属于假货,组装产品,我告诉陈某,这个手机不管钱,问他哪里来的,他说在重庆大坪二手机市场买的,买成1300元。我对陈某说,600给你收到,然后我又打电话叫余国彬到店里来,把手机给余国彬委托他卖。

6、赵立银证言。

证据摘要:2007年10月19日,到綦江进完货,大约是上午10点多钟,在綦江过河码头上了蔡三的客车回郭扶。在桥河车站,上来两个年轻人,较胖的一个穿的米色衣服,瘦的个穿的黑色夹克。上车后,瘦的个就挨着我坐,胖的个在前面坐起。车到雷神店后,全敬强就上车了。我和全敬强打了个招呼,就又睡觉了。一觉醒后,车子已经过了篆塘到郭扶6公里了,较胖的个年轻人已经下车了,较瘦的那个还在车上。大约过了四、五分钟到彭家岩,那个瘦的个就下车了。车到郭扶车站,全敬强发现包被扒了,就向郭扶派出所报了案。

7、李雪勤证言。

证据摘要:2007年10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从二级车站出来到高青,一路走得很慢。车到桥河时,上来两个年轻人,两人各自买了到篆塘的票。一个较胖,另一个较瘦,其中较胖的那个穿的西装,较瘦的个穿的深色夹克。上车后,瘦的个先挨着李全坐,后来又挨着赵立银坐。胖的个上车后在客车中间段的单排座位置坐下了。车到雷神店时,全敬强上车坐到了最后一排靠主驾驶这边第二的个位子,胖的年轻人先坐的倒数第二排的单位子,后来又去挨着全敬强坐下了,所以胖的个是挨着全敬强坐的,瘦的个是在全敬强前面坐的。因车上人多,我一路卖票,上下客都要开关车门,就没注意太多。车到篆塘后,瘦的个就补了两张到郭扶的票,车到六公里,较胖的个年轻人就下车了,到了彭家岩,较瘦的个也下车了。车子到郭扶后,全敬强才发现包被划了,钱不见了。

8、綦江县公安局捉获经过。

证据摘要:2007年11月6日15时30分,綦江县公安局三

江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捉获。

9、退赃情况说明。

证据摘要:2007年11月6日,綦江县公安局三江派出所将被告人陈某捉获,在审查期间,被告人陈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表示愿意主动退出分得的赃款1800元。

10、领取被盗现金说明。

证据摘要:2007年11月9日15时,全敬强从綦江县公安

局三江派出所领回被盗的部分现金1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辩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交待的,与客观事实不符问题,被告人陈某提不出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怎样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且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前几次交待的主要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相吻合,所作的翻供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对被告人陈某的这一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犯罪之辩解理由。本院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收集的个别证据上存在一定瑕疵,但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且有证人证言相佐证,对辩护人的这一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该案的涉案金额,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被告人陈某分得的赃款1800元认定。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07年11月6日起至2008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赖宁

人民陪审员杨晓蓉

人民陪审员代艳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全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