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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与王某乙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法民终字第48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安徽省宿州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博俊,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33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生宏,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2004年4月上诉人在川口镇X路段施工,在施工中公路上挖有坑道。同年4月20日下午20时左右,被上诉人王某骑着无牌号摩托车载妻子路X路段,驶入路坑而致伤。先后在民和县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诊断为“局部外伤。下额骨折(粉碎性)”共花去医疗费(略).60元,交通费3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安徽省宿州市X路桥梁工程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王某医疗费等(略)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受理费各1049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正福

审判员马丽华

审判员徐德林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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