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文某某、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颍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单位职工。

被告:文某某,男,汉族,36岁。

被告:石某某,男,汉族,135岁。

原告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颍联社)诉被告文某某、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颍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文某某、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颍联社诉称:2007年4月10日,被告文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月息9.3‰,逾期未偿还的按照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被告石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息引起诉争。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罚息。

被告文某某辩称:被告文某某于2007年4月份向原告借款x元是事实,但在2008年3月份和4月份,经临颍联社信贷员朱胜文某要,文某某先后偿还本金4000元、x元,并提前结清利息,因本人疏于大意未让对方出具收条。

被告石某某辩称:文某某于2007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x元是由被告石某某提供担保,但是该笔借款被告文某某已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被告文某某以卖电动车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10日,借款利率为月息9.3‰,被告石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该笔借款、保证应按期归还,如按期归还有困难,应在到期前20日内向贷款方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如不经批准展期或不申请办理展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日万分之四计收利息。该款贷出后被告文某某分多次清息至2007年9月27日尚欠本金x元一直未还。庭审中,被告文某某称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已偿还给原临颍联社信贷员朱胜文,但由于大意并未让朱胜文某具任何收据,针对该辩称被告文某某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被告文某某以卖电动车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以及被告石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以及被告文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款申请书、被告石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担保书在案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文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长期从事电动车买卖生意,本人称该笔借款已经偿还给原临颍联社信贷员朱胜文,但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笔借款已经偿还的主张,本院对其辩称依法不予采信。二被告未按借款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所要求的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被告文某某除应按照双方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即从2008年4月11日起按双方约定即日万分之四计收利息。被告石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石某某应对文某某的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罚息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临颍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9月28日起按月息9.3‰计算至2008年4月10日,自2008年4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收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被告石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文某某、石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秋霞

审判员郭丽君

人民陪审员乔广磊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鹏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