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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名誉侵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7-10-19  当事人:   法官:许自祥   文号:(2007)巫民初字第480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5日,汉族,巫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家信用社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开军,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生于1967年10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略)。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07年6月,被告为报复我,在腾讯公司的中文网站上公开发表了题为“一个教师良心与责任感”、“冤——一个贫困教师含着血和泪的控诉”两篇文章。被告在文章中详细地描述了原告与白鹿中学食堂搞非法承包、原告兄弟冲到被告家要砸锅打其妻和原告为黑势力、卑鄙、毫无良知、毫无人性等等。该文在网上发表后,众多网民点击济览和回帖。更为严重的是被告还在巫溪论坛予以发表,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致使原告蒙屈受辱,身心深受摧残,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地干扰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行为,责令被告在相应网络和重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魏某某辩称,我在网站上发表的两篇文章都是事实,是被逼无奈所致,绝无半点编造之词。

经审理查明,被告魏某某于2007年6月10日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观察——拍案论法专栏中发表了题为“冤——一个贫困教师含着血和泪的控诉”和“一个教师良心与责任感”两篇文章。魏某某在两篇文章中载有:“郑某三兄弟(黑势力)他们素质不高”、“郑某兄弟把学生手中的饼甩到了地上,冲到我家要砸我的锅,并且在吵大闹,要打我妻子,最终被我好言相劝拉开了”、“现在,我及家人仍处在威胁之中,`还要把我们往死里打,打成残废,大不了花几人钱,这就是徐家信用社主任常挂在嘴边的”等。魏某某的这些关于原告的表述,均无相应证据证明,系不实事实。该两篇文章发表后,吸引了多人浏览、回贴。巫溪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还专门派人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原告所在单位有职工还为此戏称他为“黑社会”。原告名誉为此受到了一定损害,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2007)渝溪证字第X号公证书和对龙云兵、杨静、李冰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得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作为现代社会传媒的网络空间,即是人们传播住信息和进行交流的场所,又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不应成为个别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被告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观察——拍案论法专栏中发表的题为“冤——一个贫困教师含着血和泪的控诉”和“一个教师良心与责任感”两篇文章中,使用了有损原告名誉的语言,客观地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而且,被告的两篇文章被多人点击浏览、回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客观评价,致使原告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行为,并于三日内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观察——拍案论法专栏上向原告郑某某赔礼道歉;

二、被告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依法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1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自然人的为一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许自祥

审判员张治

审判员洪义平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丽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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