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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徐某、郭某、互助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案

时间:2005-01-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终字第41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

代理人寻丙沂,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互助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助县X乡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互助县人民法院(2004)互民初字第X号和(2004)互民初字第1212—X号民事判决和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杨某诉郭某、徐某,互助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郭某彪、魏占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互助县人民法院(2004)互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4)互民初字第1212—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互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正福

审判员徐某林

代理审判员徐某玲

二OO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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