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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鹏,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X路交叉口“小九美容美发学校”附近的新起点网吧内,以被害人崔××得罪人为由,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崔××带至新起点网吧后门的楼梯处,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抢走被害人崔××现金85元和一部佳通手机(无法估价)。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2)2009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孙八砦三和网吧内,以被害人赵××得罪人为由,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赵××带至三和网吧旁边的一个胡同内,以用小刀威胁和殴打等方式,抢走被害人赵××现金70元、银行卡一张和一部IS直板手机(无法估价),后威胁其说出银行卡密码。2009年8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用被害人赵××的电话威胁被害人魏××,并让被害人魏××到长江路X路向东四百米的农业银行银联取款机旁,以用语言威胁和殴打等方式,抢走魏××一部国威手机(经估价价值300元)并强迫魏××从自己的银行卡上取出1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吕某某,后又让被害人魏××从被害人赵××的银行卡中取出400元现金交给自己。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3)2009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街中青网络家园内,以被害人王××得罪人为由,将其带至幸福路小学对面的一个院子里,以暴力相威胁,抢走被害人王××现金14元和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无法估价)。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4)2009年9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X街X路交叉口往南30米处,以被害人任××得罪人为由,将任××带至淮南街交通学院南门附近的都市芳龄小区边的小胡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抢走任志丞现金150元和一部索爱T707手机(经估价价值1210元)。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5)2009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郑大北门一银行门口,以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尼××一部三星I458手机(经估价价值990元)和100元现金,抢走被害人张冲一部诺基亚5130手机(经估价价值640元)和50元现金。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6)2009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X路交叉口东南角公交站牌处,以暴力相威胁的,强行抢走被害人马×一部高斯贝尔x手机(经估价价值330元)和100元现金,抢走被害人张××100元现金和一部飞利浦X800型手机(经估价价值280元)。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7)2009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X路上的中青网吧内,以被害人段××、刘××罪人为由,将段××、刘××至航海路X路交叉口南400米处的一胡同内,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行抢走被害人段××一部三星J708手机(经估价价值490元)和500元现金,抢走被害人刘×一部仿版诺基亚N97手机(经估价价值380元)和180元现金。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8)2009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X路交叉口“小九美容美发学校”附近的一胡同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抢走被害人顾××一部诺基亚5310手机(经估价价值820元)和被害人江××一部诺基亚x手机(经估价价值930元)。现赃物未追回。

(9)2009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的一胡同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抢走被害人杨××一部诺基亚E66手机(经估价价值1550元)和一张卡号为x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并威胁被害人杨××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从该银行卡上取出600元现金。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10)2009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郑州大学南校区北门七彩商都网吧内,以被害人施××得罪人为由,将被害人施××、王××至兴华北街X路交叉口金水河桥边,抢走被害人施××100元现金和一张工商银行卡,被告人吕某某转身离开时被两名巡查至此的巡防队员抓获,后被告人吕某某将抢劫赃物扔掉后挣脱逃跑。现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1)200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X街交叉口附近一正在拆迁的胡同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抢走被害人刘×一部摩托罗拉E2手机(无法估价)、抢走被害人陆×一部诺基亚N95手机(无法估价)、抢走被害人冯××一部诺基亚x手机(经估价价值1000元)。现赃物未追回。

(12)2009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X中学对面一胡同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抢走被害人张××70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N81手机(经估价价值1470元)。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13)200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二七区华中食品城南院一小花园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抢走被害人贾××一部OPPO手机(经估价价值590元)。2009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X路X路口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现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发票单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人张×、蔡××、刘×、李××、胡××、郑××的证言;被害人崔××、赵××、魏××、王×、任×、尼××、张×、马×、张××、段××、刘×、顾××、江××、杨××、施××、王×、刘×、陆×、冯××、张××、贾××的陈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手段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吕某某提出的自己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吕某某连续实施抢劫十三次,已属多次抢劫,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现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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