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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该校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予龙,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甲、张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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