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黔法民初字第1008号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57年4月8日,居民,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24岁,汉族,居民,重庆市黔江区人,住(略)-X号。(未到庭)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李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维声、安邦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玉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做工程需要,在2006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还了借款x元,对尚欠的部分拒绝偿还。为此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支付尚欠借款x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给原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杨某某出具的借条一张。

被告杨某某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做工程需要,在2006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还了借款x元,对尚欠的部分拒绝偿还。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如数清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某某所欠原告借款出具欠条为据,应当如数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马某某借款x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聂李华

人民陪审员刘维声

人民陪审员安邦成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彦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