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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因经常酗酒而与我发生口角,甚至动手打我多次,不仅如此,被告还是一个游手好闲,没有家庭责任感的人,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和我争吵不休,而且屡教不改,在这种没有沟通的情况下,两彼此积怨、误会越来越多,致夫妻情感日益淡薄,我实在忍无可忍,于2009年9月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我撤诉,可没想到被告却变本加利,对我恶言恶习语,多次威胁我,甚至扬言到我单位、家里去闹,从而导致我身心疲惫,已无任何信心生活下去,现我们已于2009年6月就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虽然2007年10月才登记结婚,但婚前相识并同居多年,经过了充分了解,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婚后我们相敬如宾,因原告工作性质需经常加班,我常常将饭菜送到其单位。只是从2008年上半年后,原告染上赌博恶习,同时我在外承包工程,家庭经济条件难以满足原告赌博需求,加之我工作较忙对家庭照顾较少,原告对此产生怨言,偶尔发生口角,但是并不象原告诉状中所述,其是为了离婚而耍的诉讼技巧。夫妻之间出现一些小矛盾属于正常现象,远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我对原告有着很深的感情,始终有着和好的愿望,希望维护一个本不该解体的家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过数年的恋爱后,于2007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尚可,生活中曾因生活琐事,也偶尔发生矛盾。2009年9月,原告曾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自愿和好,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原被告之间经过长时间的恋爱,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生活中虽然偶有矛盾,但是并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原告所述理由均不符合,其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其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因此本院无法确认其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反对草率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俊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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