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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时运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海南国泰贸易发展公司宁海贸易商行撤诉案

时间:2000-04-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三亚经终字第1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三亚经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时运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国泰贸易发展公司宁海贸易商行。地址:海口市海甸岛海达路海运公寓23号楼。

代表人罗某,该商行经理。

上诉人三亚时运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经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同时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申请。经审查同意缓交十五天,。本院已于二000年三月八日向上诉人发出了《同意缓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了上诉人批准的缓交期限,但上诉人在通知期限到期后仍未缴交上诉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亚时运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永华

二00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官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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