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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诉澄迈县桥头镇沙土村委会昌表经济合作社其他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

时间:2007-12-10  当事人:   法官:高江南   文号:(2007)琼民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澄迈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廖波,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澄迈县X镇X村委会昌表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澄迈县X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雄,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澄迈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澄迈县政府)与被上诉人澄迈县X镇X村委会昌表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昌表经济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澄迈县政府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民初字的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迈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廖波,昌表经济社委托代理人吴雄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有待进一步查清。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南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

审判长高江南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王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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