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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晶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小宫源太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文杰,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晶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路X号X室。

申请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晶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于2010年7月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我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晶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巍

代理审判员 フs

书记员蒋巍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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