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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诉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7-04-18  当事人:   法官:李华敏   文号:(2004)琼执字第10-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

被执行人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原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执行案件管辖的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海南中平木业有限公司、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海口海事法院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执行员李华敏

执行员蔡少云

执行员汪忠学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钟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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