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坡海建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卫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住所地:海口市X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骏鹏,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薇,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以下简称农垦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卫华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金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4453元,退还上诉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明安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曲永生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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