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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诉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04-14  当事人:   法官:张明安   文号:(2007)琼民一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坡海建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卫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住所地:海口市X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骏鹏,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薇,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以下简称农垦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卫华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金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4453元,退还上诉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明安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曲永生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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