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美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26号金贸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60028550618003,男,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传申,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美成船务有限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海事法院(2007)海商初字第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美成船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8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美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美成船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人民币,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海南美成船务有限公司负担237.5元人民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江南审判员戴义斌
审判员王某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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