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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儋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时间:2008-05-26  当事人:   法官:林玉冰   文号:(2008)琼行终字第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1935年10月21日生,汉族,(略)永昌墟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58年生,汉族,系李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亮,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儋州市X镇X街市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原审第三人王某丙,男,1920年3月4日生,汉族,儋州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儋州市房管所职工,住(略),系王某丙之子。

上诉人李某甲因其诉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第三人王某丙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中院)(2007)海南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12月19日通过海南中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各方当事人发送出庭通知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人李某甲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08年3月26日再次公告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仍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陈建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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