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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济公故意伤害罪一案

时间:2000-08-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卢某甲,别名卢某创,男,1978年9月8日出生,黎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下称昌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系昌江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捕前住(略)。因本案,2000年2月13日被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乙,海南昌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0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叶际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称,2000年2月1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昌江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蔗场无故被陈志海殴打,十分气愤,回宿舍拿来一把水果刀找陈报复。当卢某到陈时,卢某上去推打陈,陈见卢某有尖刀上去欲夺刀,卢某闪时被陈抱着胸腹部往运蔗糟推、卢某举刀刺陈的背部二刀,尔后慌忙逃离现场。陈志海被群众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对指控的这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辩认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书及血型鉴定书。(6)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故被打后竞持刀报复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错打被告人是造成本案发生的原因,在双方推搡过程中,被害人将被告人往运蔗糟里推,被告人为了自卫方用力刺被害人,因此,被害人陈志海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卢某甲的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上述二点理由,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1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昌江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蔗场无故被陈志海殴打,十分气愤,便回宿舍拿来一把水果刀找陈报复。当卢某蔗场压蔗糟傍看见陈时,卢某上去推打陈,陈见卢某有尖刀,欲夺刀,卢某闪时被陈抱着腹部往运蔗糟里推,卢某举刀刺陈背部二刀,后慌忙逃离现场。陈志海被群众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志海系被他人搬用锐器(如水果刀之类)暴力从右后背部刺入胸腔及肺部等致开放性血气胸,大失血引起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卢某甲供认,2000年2月11日晚,他在蔗场无故被陈志海殴打,便回宿舍拿水果刀找陈报复,在蔗场压蔗糟傍他看见陈,便上去推打陈,陈欲夺他手中的刀,他躲闪时被陈抱住腹部往运蔗糟推,他便举刀向陈的背部刺了几刀,尔后扔掉水果刀逃离现场,拖鞋也在逃跑时掉了。

(2)证人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当天晚上,陈志海在蔗场找车主时被人打了一拳,陈便叫他们二人拿铁棍一起去找打他的那个人报复,在蔗场小摊点,三人遇见卢某甲,陈志海说:"就是这个人打我"说完陈便上去打了卢某拳,卢某状便说:"为什么打我","你认错人",陈说:"化成灰我也认得你,有本事拿刀出来,我敲死你"。此时他们二人对陈志海说:"他是我们厂的职工,他不可能打你"。尔后三人各自走开,卢某开着摩托车走了。过后,他们二人就听说陈被刺死。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当天晚上,他看见有一个青年人用刀刺陈志海后逃跑,在逃跑时凶手的刀掉落在现场。证人吉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当开晚上,他看见卢某甲光着脚从现场往外跑。

(3)被告人卢某甲对现场提取物水果刀(单刃,长27cm)、拖鞋的辩认,指认水果刀是其作案凶器,拖鞋等是逃跑时掉在现场的。

(4)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陈志海背部有二处创口,陈志海系被他人搬用锐器(如水果刀之类)暴力从右后背部刺入胸腔伤及肺部等致开放性血气胸,大失血引起死亡。

(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水果刀沾有B型人血。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记录现场的有关情况及方位。

(7)被告人卢某甲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卢某甲的年龄及其身份等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效力,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故被打后竞持刀报复杀害他人,致陈志海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的事实表明,被告人卢某甲持二十七公分长的水果刀猛刺陈的背部,深入胸腔,致水果刀刀刃弯曲,可见力度之大,反映出卢某甲在对被害人报复时,主观上有明显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其定性不准确,应予纠正。关于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及被告人卢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雄

助理审判员王秋云

助理审判员郑业启

二00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符宣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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