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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等四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

时间:2009-06-30  当事人:   法官:杨东升   文号:(2009)鲁刑裁字第06号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晓,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段某甲、段某乙、郭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事实证据有变化,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杨东升

代理审判员刘春生

人民陪审员傅领军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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