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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谷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兰龙,郑州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7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对原告所有的车辆豫x桑塔纳轿车进行承租,每月租金3600元。当天原告将车辆交给被告。截止2009年1月8日,被告共使用车辆18个月,但被告仅支付了3000元,剩余x元未某。原告向被告催要后,被告表示继续使用,租金缓缓再支付,但截止2010年1月18日,被告又使用了12个月,租金分文未某。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x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机动车登记证书;2、2007年7月27日被告出具收条;3、录音资料;4、2009年1月18日便条被告出具。

被告未某辩。

被告未某某。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7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对原告所有的车辆豫x桑塔纳轿车进行承租,每月租金3600元。当天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截止2009年1月8日,被告共使用车辆18个月,欠原告租金x元,但被告仅支付3000元,剩余x元未某。原告向被告催要后,被告表示继续使用,截止2010年1月18日,被告又使用该车12个月,租金x元分文未某。至此,被告共欠原告租金x元未某。故原告诉来法院,之后被告支付租金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欠原告租金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谷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某租金款x元。

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同乐

审判员张炜青

人民陪审员崔瑞红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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