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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7-28  当事人:   法官:方林太   文号:(2009)林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索某某家因与伯母XXX家曾有矛盾,在宋用英家门口附近将XXX打伤。致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X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XXX、XXX、XXX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伤情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在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该事实有协议书、和解申请书、收款条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方林太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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