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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8-04  当事人:   法官:王荣跃   文号:(2009)林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7月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21日下午6时许,在林州市X镇XXX村,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XXX发生纠纷,后王某某将XXX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X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XXX的陈述;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被害人XXX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XXX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王某跃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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