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该公司基建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基建处职工。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支付其租赁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不服原判,于2009年4月2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王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陈长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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