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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6-29  当事人:   法官:石笑云   文号:(2009)漯民二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该公司基建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基建处职工。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支付其租赁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不服原判,于2009年4月2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王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陈长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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