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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张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31  当事人:   法官:管奕锋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832号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冯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娟,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童姜

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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