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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长岭县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执字第457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长岭县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长岭县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的(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一、上诉人长岭县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周某某四轮车款x元,此款于2009年5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诉人按期给付车款x元后,被上诉人周某某放弃其余车款及利息。二、如上诉人长岭县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全额给付车款x元,则上诉人长岭县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第一被上诉人周某某车款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3月26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审诉讼费230元由被上诉人周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15元由上诉人长岭县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岭县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车款x元及利息。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长岭县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9年8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车款x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自愿放弃。2009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宝国

审判员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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