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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候某某,男,1986年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生。

原告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我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跃强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通过网络认识,2007年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分分合合,感情一直不稳定。2008年被告称其怀孕于2008年8月4日登记结婚。几天后女儿出生。本应和睦的家庭却产生了更大的矛盾,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又因被告怀孕不得不仓促结婚,两人经常因琐事吵闹生气,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双方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经过几年的相互了解,两人感情一直很好。2008年8月结婚登记后,同年8月底婚生一女儿。原告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纯属谎言。夫妻在某段时间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利益应相互谅解、求同存异。我们感情并未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在恋爱期间双方关系较好,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同到广东打工,在广东务工期间女方高月怀孕后,即返回漯河市区。双方于2008年8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侯思彤。女儿降生后,原告继续返回广东打工,被告在家抚养女儿,双方感情交流少,关系日渐疏远。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和女方离婚。女方以夫妻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融洽为使女儿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在恋爱期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基础好,因女儿需要抚养,女方未能随同男方一起到外务工,致双方感情交流少,关系疏远。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感情沟通交流,相互忠实信任,仍能重归于好的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尚无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候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的当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陈付生

二0一0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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