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卫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卫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任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

被告田某某,女,成年,汉族。

原告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卫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0年8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24日被告卫某某在济源轵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x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7月20日,利率为月息9.75‰,并由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清偿本金,仅将利息清至2007年6月30日。2006年11月1日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其的分支机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承继。现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四被告均未到庭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卫某某借款的时间、数额、期限以及由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事实。

2、豫银监复[2006]X号河南监管局批复一份,证明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所有债权债务由其承接。

四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四被告均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6年7月24日被告卫某某在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x元,借款利率为月息9.75‰,借款期限至2007年7月20日,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限至借款期满后二年。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卫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仅将利息清至2007年6月30日。原告曾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另查明:2006年11月1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核准原告成立,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原告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原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所有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

本院认为:因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已与原告合并,合并以后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其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其原有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由信用联社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被告卫某某向原告分支机构借款,由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分支机构按合同支付借款后,被告卫某某未按期还款。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卫某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卫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x元及利息(自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20日按月利率9.75‰计算,自2007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被告卫某某负担,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娟

二0一0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崔静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