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郅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郅某某,又名郅某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12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郅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郅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郅某某明知罗四海、胡松园(已判刑)盗窃一辆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而予以窝藏,并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摩托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688元。

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罗四海、胡松园、周英X供述,被害人路某陈述、另有物价鉴定、购车发票、刑事判决书、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郅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郅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郅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让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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