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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生于1966年。

委托代理人王仁侠,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生于1955年。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仁侠,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江献平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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