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牛某某于2009年9月27日借原告现金x元,用于做生意,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现金x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2009年9月27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

被告牛某某未某辩,亦未某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未某某,视为其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09年9月27日,被告牛某某借原告赵某某现金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某还该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牛某某借原告赵某某现金x元,有被告牛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x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借款x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香

人民陪审员刘新

人民陪审员贾小燕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跃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