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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3-30  当事人:   法官:刘延峰   文号:(2009)金民二初字第390号

原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段X号院。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代理人赵新娟、李某某,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被告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8日,却未缴纳费用,原告索要未果,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908.52元,滞纳金763.2元,共计1671.72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某某的身份证、户籍底册或其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峰

代理审判员张迎

代理审判员赵明华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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