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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杨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06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以下凡涉及货币的均为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杨某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因被告正在服刑,无还款能力,需待被告刑满释放后归还。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该借款因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另查,2009年12月24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正在服刑中。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还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诉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海峰

审判员万巧君

代理审判员周萍

书记员书记员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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