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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陈某甲、候金秀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安乡县安全乡谭子头村民委员会、袁某某、陈某乙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时间:2009-08-03  当事人:   法官:朱传和   文号:(2009)常民一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勇刚,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住址安乡县X镇X街。

负责人罗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68年2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乡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陈某甲、候金秀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死者陈某刚与袁某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29日,陈某刚打电话给袁某某,要其联系一渔塘钓鱼。于是陈某刚与朋友向犁斌一道到了陈某乙的渔塘。不久,陈某刚背着鱼杆在塘边移动的过程中,因鱼杆触及高压线,遭电击死亡。陈某刚死亡后,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已垫付了1.5万元丧葬费。之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致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赔偿张某某、陈某甲、候金秀各项损失费人民币x元;此款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张某某、陈某甲、候金秀放弃对安乡县X乡X村民委员会、袁某某、陈某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诉讼费7645元,二审案件诉讼费7645元,减半收取3822.50元,共计x.50元,由湖南省电力公司安乡电力局承担。此款已由张某某、陈某甲、候金秀垫付,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直接支付给张某某、陈某甲、候金秀。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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