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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常德安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时间:2008-09-25  当事人:   法官:文晓桃   文号:(2008)常民一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钢,湖南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安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青云,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出租车辆发动机熔蚀,是其缺乏及时保养所致;上诉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不存在驾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受损情况,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查明,2007年7月25日,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常德安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订立《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刘某某(乙方)承租安捷公司(甲方)于2005年2月购买、行驶里程x公里的湘x号马自达牌红色小汽车一台,租金每日350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肇事、缺水、缺机油或操作不当、保管不善等造成的车辆损坏或附件遗失、损坏以及社会纠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照价赔偿;……所租车辆从承租时起至归还时止的租赁费,按本合同标准由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租用时间到期,乙方须将车辆停放至甲方处办理归还验收手续,并确保车辆整洁、性能良好,设备齐全,不低于出场时的存油,无任何刮碰现象。如需整修,则由乙方按该车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站报价支付整修费。……刘某某预交500元租金后,于当日13时42分验车,验证车辆完好、附件及随车工具齐全、油箱满格。尔后自驾该车前往宁乡某地,次日返回至宁乡时,该车发生故障停驶,刘某某即将此状况告之安捷公司,安捷公司即雇请拖车司机李文广将车拖回常德建银汽车修理厂(海南马自达常德维修站),支出拖车费1200元。同月27日17时,安捷公司法人代表龚某打电话给刘某某,要求其验车,但刘某某予以拒绝。安捷公司便在该厂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人员确定为发动机冲床、发动机气缸盖1-2缸燃烧室之间已经熔蚀,四缸缸套均已受损。该厂给予更换了同型号旧发动机拆卸件,于同月30日维修完毕。安捷公司支出维修费用9500元,因双方就受损车辆的赔偿不能达成协议,故安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施救拖车费1200元,车辆维修费9500元,维修期间停运损失1750元,燃油费300元,共计x元,扣除刘某某已预交的500元,请求判令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刘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常德安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费8000元,对其他费用常德安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常德安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晓桃

审判员王远和

审判员刘某林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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