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09-07-30  当事人:   法官:杨友才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生于1965年5月6日,开封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6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害人白某某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与本村村民白某某在本村村民白某某家新房处,因白某某酒后无故找事发生矛盾,双方先是争吵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某甲用铁锨拍白某某头部一下,将白某某打伤。事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即拨打电话110和120,两单位的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后,白某某拒绝救治,被告人赵某甲当即支付了120急救费用。经法医鉴定,白某某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不作辩解,并有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乙、赵某乙、赵某乙、张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白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告知鉴定结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自首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能够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纵观本案案发的原因,被害人在其中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0日至2009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利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