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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与北京市城建技术协会房屋买卖案

时间:1998-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初字第86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初字第861号

原告区某,男,五十三岁,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新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城建技术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胡某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桑某,男,五十七岁,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六十四岁,北京市城建技术协会干部,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被告北京市城建技术协会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本市X区某四北八条四十二号的房屋,以二百七十万元卖与原告区某,后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双方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达成协议,协议载明:区某巳付清购房款二百七十万元,北京市城建技术协会同意分二次退还购房款。北京市城建技术协会先后退款一百九十五万元,现尚欠七十五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北京市城建技术协会归还原告区某购房款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元,原告区某负担六千五百九十元;被告北京市城建技术协会负担六千五百九十元(均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斌

代理审判员闫平

代理审判员刘俊霞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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