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被告陶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陶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陶某甲、兰某某、陶某甲、陶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陶某甲、兰某某、陶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陶某甲、兰某某、陶某甲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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