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等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09-08-07  当事人:   法官:杨中林   文号:(2009)郑刑一终字第328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柴永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国全,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甲,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靳某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王宏睿,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汽车运输公司总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韩翠萍,女,汉族,系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康笃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000九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经济损失人民币x.67元。判决宣告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代理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新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