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某某,河南大公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戴某某、邹某某、赵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OO九年六月三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邹某某、赵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陶某某撤回上诉。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汪致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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