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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9-01  当事人:   法官:杨凤双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蒙古族,上诉人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不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8月,原告为父亲王某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长寿安康B》险种,交保险费x元,后父亲于2007年11月19日因肺癌去世,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给付保险金。2008年4月保险公司作出决定不赔付保险金,且不退还保险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费x元,保险金x元及其利息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为其父亲投保当时已经知道他的父亲患有肺癌,原告故意隐瞒其父亲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骗保的嫌疑;同时行业规则,50岁以下投保时不用体检,且被保险人王某生的死亡,是由于原来的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有证据证实原告投保时就已经知道病情。故不同意理赔。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双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九年九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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